于法事小,于政事大;于政事小,于商事大——解读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2019-12-15 来源:项目管理评论网 作者:李士宗


2019年12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《规定》第二条中列举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,其中包括 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”。业内就《规定》将PPP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进行了激烈的讨论,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。

一、事情很简单看你站在哪边看。一枚硬币兼有“字”、“画”两面,从左边看是字,从右边看是画,有字也有画。有字的特征,也有画的特征,融合为一枚硬币。一个协议(合同),比如PPP,甲方是政府,乙方是社会资本,谈的是项目“合作”,干的是公共基础设施或(和)公共服务的事情。从左边看它涉及公共利益,属于政府管的事情,是“政”事;从右边看它是企业(包括国企、民企、外企)干的项目,是商务,是“民”事。它既是政事、也是民事,既有政事、也有民事,融合在一起。看你站在哪边看,态度和立场不同而已。

二、甲方:“说好啦,咱们平等协商一致,签的是“行政”合同,不是民事合同,咱们都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但我同时是“行政管理者”,依法享有“行政优益权”(监督权、指挥权、单方变更和解除权),如果我错了,我赔你,如果我认为你错了,我处理你,不服你告我。OK?”

三、乙方:“OK,我懂啦、我不告,咱不合作或者也可签民事合同、有事好商量不去法院行不?现在市场形势不大好,谁有活谁霸道啊!”